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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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1939号
原告:徐雄佑,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赖一群,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北路296号4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399312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衢州集聚区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711号40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DGXM6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衢州集聚区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徐雄佑与被告***、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衢州集聚区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17日诉前登记,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雄佑在本院2022年6月28日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雄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