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玮,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告: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区吉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廷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保,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建伟,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金涛
人民陪审员潘洛宜
人民陪审员张芝政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