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3280号
原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79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新建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15057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新建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