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38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402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无保险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余额。
3、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40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