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24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皖1124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6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6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