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24号
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长市千秋公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60000元或等值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等值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