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2461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兴驰,男,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沧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北侧、吉林大道西侧。
负责人:宋大鹏。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法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