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2461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兴驰,男,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沧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北侧、吉林大道西侧。

负责人:宋大鹏。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法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