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8民初44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园城区。
被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第三人:重庆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3、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76713T。
法定代表人:杨朴。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北侧、吉林大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18383848X。
法定代表人:宋大鹏。
原告***与被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03631.2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以原告的工资款至实际还清为止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平时带领部分农民工承揽零星工程施工,被告***、***2016年起承揽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发包,重庆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将部分工程交由原告农民工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多次讨薪未果。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出具承诺等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审计结果定案后全部给付,现在审计结果已经完成,***又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欠条承诺至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至今未果,原告多次请求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帮助协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虚伪应付,不采取措施,作为建设单位进行招标的施工公司监管不到位,经原告多次请求帮助协助不尽责任,致使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重庆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住址,本院工作人员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但其快递回执单显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原告***经本院询问后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且不能确认诉状中记载的被告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经本院告知后亦无法补正,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确认且无法补正被告的基本信息,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文凯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