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31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场,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北。

负责人:高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岗,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工,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中心街。

负责人:王如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辰,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秀,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法务,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北侧、吉林大道西侧。

负责人:宋大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辰,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