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31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场,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北。
负责人:高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岗,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工,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中心街。
负责人:王如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辰,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秀,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法务,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北侧、吉林大道西侧。
负责人:宋大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辰,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