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19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山水上城小区18D幢1单元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412504880
法定代表人:刘传金
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安悦街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94103131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7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4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74********。
关于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陕09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承担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年息15.4%计算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息14.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016元,由被告元辰集团公司、***承担。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债务巨大。其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但均被本院和相关法院另案查封冻结,且在银行尚有抵押贷款,目前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19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