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京东康建筑工程与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02民初3942号
原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南井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悦街**号。
法定代表人:章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章学良,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9月20日通知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同年9月27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由于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