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关厂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5民初5893号 原告: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878126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73974675M,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80号珠江大厦18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厂)与被告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关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奇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关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奇讯公司给付货款772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7727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4日,其与奇讯公司签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1份,约定,由其向奇讯公司提供机电产品若干,奇讯公司支付货款127274元,并约定货到现场一周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最迟不超过货到现场2个月,余下5%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最迟不超过货到现场16个月。2016年9月30日,其向奇讯公司交付了全部机电产品,奇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奇讯公司最晚应于2018年1月31日支付全部货款,但经其多次催要,并委托律师寄送律师函,奇讯公司仍有77274元的货款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奇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4日,原告开关厂(供方)与被告奇讯公司(需方)签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1份,约定开关厂向奇讯公司供应配电柜等产品,总价款为127274元(其中挂壁电源箱1台,价款245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天内预付40%,货到现场一周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最迟不超过货到现场2个月,余下5%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最迟不超过货到现场16个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30日,开关厂将配电柜等交付给奇讯公司,奇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奇讯公司已给付开关厂50000元。2018年4月,开关厂向本院提起诉讼。奇讯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开关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挂壁电源箱1台交付给奇讯公司,开关厂自愿放弃该部分的价款。 上述事实,有《机电产品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及当事人的**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开关厂向被告奇讯公司提供了货物,有权要求奇讯公司支付价款。开关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奇讯公司交付了挂壁电源箱1台,且其也同意放弃该部分的价款2450元,故本院认定开关厂向奇讯公司交付的货物价款为124824元。奇讯公司已给付开关厂50000元,尚欠74824元未付。根据双方约定,奇讯公司最迟应在货到现场16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开关厂于2016年9月30日将货物交付给奇讯公司,故奇讯公司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但奇讯公司未能履行,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关厂要求奇讯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奇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货款748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482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原告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29元,由被告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