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526号之一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民,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87812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3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313元,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