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878126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73974675M,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80号珠江大厦18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开关厂)与被执行人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苏0115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奇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南京开关厂货款748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482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南京开关厂负担29元,由奇讯公司负担862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奇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开关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奇讯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奇讯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奇讯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霍 翔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