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关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878126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73974675M,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80号珠江大厦18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开关厂)与被执行人南京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苏0115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奇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南京开关厂货款748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482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南京开关厂负担29元,由奇讯公司负担862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奇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开关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奇讯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奇讯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奇讯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霍 翔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