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中关村智造大街A座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9557元,由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艳
审 判 员 郑 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璜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