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清申1号
申请人: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宏宇达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000100080895,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号**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
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厂)以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黑龙江宏宇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经贸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成立。公司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号**层**号。登记机关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开关厂申请清算的经贸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道外区,登记机关亦为黑龙江省××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关厂应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申请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南京开关厂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 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