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3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严爱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周光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