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24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41500N,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23民初3872号],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13574.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