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施**,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姜怀标,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瀛洲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姜卫军、盐城市瀛洲宾馆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该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3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