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都执字第00255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