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里执字第43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西朱宋,企业代码26586720-8。
法定代表人杨广茂,经理。
被执行人白同彬,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富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同彬无房产登记,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永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广文
审 判 员 高冬梅
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