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里执字第414-1号
申请执行人拱福才,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白同彬,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广茂,经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拱福才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同彬、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58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同彬、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拱福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刘 石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