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里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程义国。
被执行人白同彬。
被执行人莱州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广茂,经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义国于2015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3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6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