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瑞浦鑫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7708号
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浏河镇闸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4997X。
法定代表人:陈**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瑞浦鑫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长兴东路9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932240J。
法定代表人:石淦。
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瑞浦鑫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