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安重工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682号
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4997X。
法定代表人:XX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升,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重工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4766137H。
法定代表人:陈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79529949。
法定代表人:陈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重工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安重工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中安智创工业装备(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元,由原告太仓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