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正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奈某某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525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6.40万元,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况,发现其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