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525执2305号
申请执行人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增,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常胜村民委员会,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候峰,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常胜村民委员会、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奈***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常胜村民委员会、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