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正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正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525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正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振兴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奈曼旗正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2021)内0525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标的款为451688.00元,执行到位标的款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款451688.00。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2)内0525执1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22)内0525执12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525执12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交纳标的款的义务。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