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281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MB1505668A,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监察大队案件查处中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5346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红星村寺前村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江阴自规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强制执行土地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江阴自规局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荣兴公司自2005年开始陆续占用江阴市徐霞客镇红星村集体土地6.96亩建设西侧厂房、东侧门卫和场地等。该宗地地类目前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2014年土地地类均为农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2015年1月,江阴自规局已对荣兴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公司于2016年12月复垦整改到位。2018年9月,荣兴公司再次在企业西侧建设厂房、场地等。荣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江阴自规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荣兴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6.96亩土地处以罚款108760元。
荣兴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处罚决定所明确的其他义务,也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020年2月24日,江阴自规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荣兴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江阴自规局作出的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江阴自规局向本院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丹
审判员 孙妍
审判员 李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羽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