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281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MB1505668A,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监察大队案件查处中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5346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红星村寺前村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江阴自规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强制执行土地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江阴自规局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荣兴公司自2005年开始陆续占用江阴市徐霞客镇红星村集体土地6.96亩建设西侧厂房、东侧门卫和场地等。该宗地地类目前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2014年土地地类均为农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2015年1月,江阴自规局已对荣兴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公司于2016年12月复垦整改到位。2018年9月,荣兴公司再次在企业西侧建设厂房、场地等。荣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江阴自规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荣兴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6.96亩土地处以罚款108760元。

荣兴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处罚决定所明确的其他义务,也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020年2月24日,江阴自规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荣兴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江阴自规局作出的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江阴自规局向本院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丹

审判员  孙妍

审判员  李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羽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