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8199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5346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盛橡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44165608,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张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75元(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顾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