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17785号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峰,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蒋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