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3011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5346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红星村寺**村**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亚,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钢帘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63276147,住所地**台市经济开发区磊达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汤广宏,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钢帘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达钢帘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达钢帘线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1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80元(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