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3011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达钢帘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3011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5346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红星村寺**村**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亚,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钢帘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63276147,住所地**台市经济开发区磊达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汤广宏,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钢帘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达钢帘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达钢帘线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1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80元(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荣兴机械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