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3民初11311号
原告: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A幢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7688B。
法定代表人:邱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婧,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琵琶路28号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108252-3。
法定代表人:林毅宁(YININGEDDYLIN),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锋,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陆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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