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4民初4244号
原告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秦淮区光华路**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邱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婧,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琵琶路**号**号房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毅宁。
委托代理人陆锋、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理工港世顺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世顺公司)与被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思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善思光电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故本案本院并无管辖权,应当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明,原告提供了2014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KS20141015《合同》一份,载明:原告(买方)向被告(卖方)购买X射线检测设备一台,型号为ViewX2000,价格为400000元,该价款包含税金、运输费、保险费、设备安装费、免费保修期内费用等;到货地点为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园;整机保修一年,在保修时间内,免费保修;未经卖方同意,任何对设备进行的搬动和拆装,因而引起的设备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但可由卖方提供维修服务,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费用。
原告同时提供《X-RAY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载明该协议书对于上述编号为KS20141015《合同》补充约定事项如下:乙方(被告)同意将原合同中“整机保修12个月”改为“整机保修18个月”,包含平板探测器和X光管,即整机固保时间到2016年6月15日截止;本协议与原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本案中,原告认为在保修期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经原告请求,被告善思光电公司并未履行保修、更换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善思光电公司继续履行《X-RAY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履行修理、更换义务并承担相应租赁费用、差旅费用。
另查明,被告善思光电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琵琶路**号**号房。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善思光电公司履行修理、更换义务并赔偿相应损失等,主要争议标的应当为“其他标的”,故应当按照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因被告善思光电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琵琶路**号**号房房,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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