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2066号之二
原告***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国家湿地公园东。
法定代表人高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红,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敬权,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菲尔沃热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经济开发区正港路东侧(宏昌公司东)。
法定代表人杨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泊头菲尔沃热能系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4元,减半收取3917元,财产保全费2698元,合计6615元,由原告***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夫建
审 判 员 许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广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黄礼丽
书 记 员 温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