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腾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泊头菲尔沃热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保273号
申请人:***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高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泊头菲尔沃热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经济开发区(宏昌公司东)。
法定代表人杨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泊头菲尔沃热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泊头菲尔沃热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56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泊头菲尔沃热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56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