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民初1734号
申请人:***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潘安村206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大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DM201932030000000642;责任限额为9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