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民初1734号之一
原告:***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中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住徐州市睢宁县凌城镇人民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