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1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231272元人民币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证券登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基靖
审判员 黄建武
审判员 沈志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