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535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标,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东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31426。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张静波,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

法定代表人:蒲艳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378元及利息(利息以5437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暂计为4153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修金38355元并赔偿因此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为2929元(以3835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就龙海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有关的泥水分项工程承包一事,签订了《龙海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泥水分项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内容含主楼及裙房等工程内容。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了主楼地下室及上部和裙楼所有砖砌体砌筑和对应的所有内墙面、等项目的承包综合单价。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了以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乘以分项合同承包综合单价为基数计算工程造价。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工程保修金为38355元。现该工程早已全部竣工,但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4378元未付。现保修期届满,对应的保修金38355元应返还给原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2018年7月17日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2018年7月27日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经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颁发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庄鹏江于2016年8月3日以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了(2016)闽05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庄鹏江对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惠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有关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该院管辖,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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