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海市公安局、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3991号
原告: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东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31426。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张静波,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紫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苏诚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勇龙、简晓冬,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
法定代表人:蒲艳芳,董事长。
原告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公安局、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铭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合同的工程款9424490.82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二被告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龙海市公安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22日,被告龙海市公安局与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龙海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4816.24万元,并对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4年10月14日,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关于龙海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分阶段施工协议书》,将龙海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内部转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施工,并于2016年12月30日按期完成所有的工程,2017年6月30日原告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龙海市公安局。经查,龙海市公安局已经支付给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27994490.82元,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支付工程款1857万元,余款9424490.82元未付给原告。
查明,2018年7月17日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2018年7月27日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经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颁发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庄鹏江于2016年8月3日以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了(2016)闽05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庄鹏江对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惠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有关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该院管辖,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育明
审 判 员  严美玲
人民陪审员  周晓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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