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峰、***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12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性,1986年07月08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联系电话:17640078490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联系电话:17640078490
申请执行人:谈争光,男性,1972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联系电话:17640078490
被执行人: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701768733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谈争光与被执行人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