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708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靳,系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中拓(辽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德。
被告: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
原告**与被告**、中拓(辽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各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洞明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