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民初208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朝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喀左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77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可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