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恒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异27号
案外人:***,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申请执行人: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佰宏金融大厦11楼1105、11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恒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2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朝阳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恒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中止对恒厦公司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