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13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尚书,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市永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继军,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通辽市永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朝阳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永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第三人石国忠,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6,196元,退还上诉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3,098元,退还上诉人朝阳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3,098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