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78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8878107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万余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除将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轮候查封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