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执2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1月01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6月02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03月06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秦淑海,男,汉族,1965年10月04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财,男,汉族,1968年07月09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30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2月03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5月11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9月18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02月19日生,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王海成,男,汉族,1973年08月29日生,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03月19日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新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燕山街道办事处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淑海、**财、**、***、**、***、***、***、***与被执行人王海成、**、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1)辽1322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22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