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2月14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9月08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6月19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07月02日生,住喀左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4月21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0月04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2月27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03月26日生,住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08月28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09月23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3月29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03月28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3月14日生,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03月07日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13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新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辽132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23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