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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2月14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9月08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6月19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07月02日生,住喀左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4月21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0月04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2月27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03月26日生,住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08月28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09月23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3月29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03月28日生,住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3月14日生,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03月07日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13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新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平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辽132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23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