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德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062号
原告: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绵远街东口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10222223。
法定代表人:张进才。
被告:德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歇月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823589X5。
法定代表人:王熙。
原告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德阳九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薪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杨 璟